1. 貸款對象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符合融資規定的公益二類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以及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經濟組織。
2. 貸款用途
本貸款涉及的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各類土地和國家所有的農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設施農用地等。本貸款涉及的土地規模經營指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促進農村土地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和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永續高效利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有效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等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密切相關且符合農發行業務范圍的資金需求。主要包括:
(一)用于支持各類農村土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由此衍生的補充耕地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國土空間規劃指標等各類農村土地資源要素的有序流轉。
(二)通過對農村范圍內的土地資源和其他自然要素開發可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整理與復墾。包括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工程、土壤治理與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低質低效土地整理、礦區及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綜合治理及修復、空心村治理、土地復墾、耕地輪作休耕、東北黑土地保護等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永續高效利用和農業農村全要素提質增效項目。
(三)用于支持以土地規模化集約化利用為核心的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農業生產基地、現代農業示范區、田園綜合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拓展農業多種功能、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和鄉村產業等項目建設及運營。
(四)用于支持以農村土地為基礎的“農光互補”、養殖水面的“漁光互補”產業類項目。
(五)用于支持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以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和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建設等為核心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支持農墾改革與發展等農村綜合改革試驗,支持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支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
(六)其他國家鼓勵倡導的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項目。
(七)國家儲備林項目除外。
3. 產品特點
(一)專業性強。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貸款是農發行為落實“緊緊圍繞土地做文章”精心打造的專業化農地信貸品牌產品,涵蓋了以全面激發農村土地資源要素活力為核心,以支持“藏糧于地”、農村全域全要素綜合整治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重點的各個關鍵領域,對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服務鄉村全面振興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適用性強。土地是財富之母、農業之本、農民之根,是“三農”最大的資源資產資本和農民最寶貴的財富,兼具社會經濟、生態等多重功能。在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管制政策的大背景下,充分依托農地類項目現金流充足、回報率高等特點,在多規合一、整體立項的前提下,將鄉村振興密切相關的強公益性、弱現金流項目,與農地類項目有機的組合起來,按照“公益性項目、市場化運作”原則予以整體支持,通過“農地+”等模式能夠較好地破解支持鄉村振興戰略中“貸給誰、怎么貸、如何還”的問題。
政策屬性強。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土地工作,明確提出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和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改革釋放活力等決策部署,并出臺了大量利好政策。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20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計財發〔2020〕3號),對于采用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貸款的項目,大多可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或申請財政資金、貸款貼息等財政政策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