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權益融資是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創新路徑。當前,信貸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的典型模式主要包括單一環境權益抵質押、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未來環境權益收益權抵質押+組合擔保、環境權益+產業收益等四類。但是,法律屬性不明確、資產處置渠道不通暢、風險防范措施不充足、業務規范不統一等問題制約了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立足業務邊界和職能定位,農發行應重點優化風險防控和貸后管理措施,加強與政府、外部機構溝通合作,積極推動相關配套制度完善,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同時穩妥推進模式創新推廣。
「關鍵詞」環境權益融資?農發行?信貸支持?模式創新
環境權益交易是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最直接的市場化路徑。當前,我國碳市場、排污權市場、用能權市場建設持續推進,可實現“資源-資產-資本”轉化的環境權益逐步多樣化,包括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取水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①、綠色電力證書②、生態產品總值(GEP)及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產品價值(VEP)③等。但是,市場機制不健全、試點區域有限、交易不活躍導致環境權益資產的變現能力、法律保障不足,提升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難度。本文結合已有實踐,梳理信貸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的典型模式、關鍵環節和面臨的問題,為農發行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職能、優化環境權益融資支持路徑提供參考。
一、信貸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的典型模式
根據環境權益的獲取方式、風險防控措施差異,當前信貸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的典型模式主要可分為單一環境權益抵質押、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未來環境權益收益權抵質押+組合擔保、環境權益+產業收益等四類。
(一)單一環境權益抵質押
單一環境權益抵質押模式下,融資主體僅以持有的環境權益(如碳排放配額、排污權、用能權、取水權、CCER等)作為抵質押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在相應的環境權益交易或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簡稱“雙登”),采取逐日盯市、按期重估等措施持續評估抵質押物價值,到期后還款并贖回質押資產。該模式不需要其他擔保或固定資產抵押,多用于流動資金貸款,第一還款來源主要為企業經營收入。考慮到環境權益的市場價格波動性和跨期清繳風險相對較高,湖北等省份還針對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創新了跨期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借碳④、階段性擔保⑤等;也有銀行限制貸款到期期限早于權益使用期限,以防范抵質押物不足的風險。
(二)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
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模式是在單一環境權益抵質押模式的基礎上,通過組合抵押固定資產、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擔保、購買貸款保證保險等方式,降低履約風險。該模式下的抵質押物仍為企業持有的經認證簽發或分配的環境權益,實質上為傳統擔保方式的拓展,在盤活環境權益資產的同時,有效降低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提升融資主體的授信額度,但對于融資主體的準入門檻和抵質押物有一定要求。在實踐中,考慮到環境權益資產的變現能力具有不確定性,通常以傳統押品為主,環境權益資產僅占抵質押物的較小比重。
(三)未來環境權益收益權抵質押+組合擔保
相較于前兩種模式,未來環境權益收益權抵質押+組合擔保模式的抵質押標的不再是融資主體已經持有的環境權益,而是項目未來產生的環境權益預期收益權⑥,主要適用于林業碳匯、GEP、VEP等權益,資金多用于環境權益相關產業運營管理,第一還款來源仍為企業產業運營收入,并通過固定資產抵押、林權抵押、央國企擔保、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擔保、遠期回購等多種補充措施防范風險。此外,在市場機制相對完善、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機制完備的地區,針對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部分金融機構還嘗試通過僅采取未來環境權益收益權質押的模式支持企業融資。從現實實踐來看,采取該模式的大多數項目已經進入監測期或經當地政府備案確認,少數項目嘗試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將經科學評估的潛在環境權益價值進行抵質押。
(四)環境權益+產業收益
隨著環境權益市場建設的完善,農發行等金融機構也開始探索將未來環境權益收益納入第一還款來源,已有實踐主要集中在林業碳匯領域。環境權益+產業收益模式通常由政府主導,國有林場、國有企業等作為承貸主體并進行整體開發建設,并由承貸主體與碳資產管理公司簽訂項目開發合同,確保碳匯能順利通過備案、核證、簽發等流程,部分項目還涉及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但是,由于碳匯項目開發周期長、不確定性高,市場價值也極易受到政策影響,碳匯收益在第一還款來源中并不占據主要地位。風險防控措施主要為地方政府設立的風險補償基金與國有企業保證擔保。
通過分析四種模式可以發現,其在參與主體、承貸主體、抵質押資產、還款來源及風險防控措施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如表1所示。
二、環境權益融資面臨的問題
環境權益資產有效拓寬了抵質押物范圍,盤活企業存量資產,但受限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制度體系不健全等,金融機構創新支持模式、加大支持力度還面臨法律屬性不明確、資產處置和變現能力不確定、風險防范和價值評估機制不充足、業務規范不統一等問題。
(一)環境權益資產的法律屬性不明確,抵質押融資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和法律效力
《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未明確環境權益的權利屬性,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其抵質押登記缺少物權效力。實踐中通常參照《民法典》,將環境權益視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相關適用規定并不明確。在質押登記方面,尚無高位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質押登記機構,僅在地方層面頒布了《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管理辦法》《排污權抵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且各地的管理政策、流程等差異較大,對于環境權益屬于抵押資產還是質押資產缺乏統一認識。因此,在當前法制條件下,環境權益抵質押難以產生物權擔保的效力,只能作為一種非典型性擔保予以效力較弱的保護,公示公信效力不足。
(二)環境權益的變現能力具有較高不確定性,金融機構資產處置渠道不暢
受限于一級市場免費分配、區域分割、交易規則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明確等,當前通過政府分配取得的各環境權益的交易市場不活躍、相對分割,交易往往集中在履約期附近且以大宗協議為主,導致環境權益作為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受到限制,資產價值面臨貶值風險;而CCER、VEP等經備案認證獲得的權益要么交易價格低且受到項目審批、抵消比例⑧等限制,要么缺乏穩定可行的變現渠道,暫時難以成為項目主要還款來源。此外,從金融機構處置資產的角度來說,金融機構通常無法直接以交易主體的身份參與環境權益交易,只能委托企業、主管部門、第三方等轉讓,甚至依賴于政府部門回購,既缺乏明確的處置程序和標準,又直接面臨處置周期長、主管部門不予認可的困境,處置難度和回收資金壓力較大。
(三)風險防范控制能力不足,價值評估機制不完善
當前,環境權益種類多、管理登記權限分散,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實時信息查證機制,增加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難度;部分環境權益(如CCER)的取得難度大、流程長、成本高、不確定性強,進而影響環境權益估值;部分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如碳排放權等)還面臨履約期限與貸款期限的不匹配,配額清繳后可能面臨缺乏有效抵質押物的風險。此外,履約期滿后的配額是否繼續有效、轉結或注銷,目前各地規定也不一致。在當前環境權益金融工具運用謹慎、風險對沖工具少、監管體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金融機構對政策風險、運營風險、市場風險和資金風險的控制手段相對有限。同時,環境權益價值缺乏科學的評估機制,且受到市場價格信號不足、交易規模不大、交易依賴協議磋商等影響,各金融機構價值評估所需案例不足、質押率和預期收益難以確定,導致不同金融機構的估值存在一定主觀性,部分環境權益(如VEP)估值過程還面臨抵質押物范圍與第一還款來源重復的問題。
(四)尚未出臺統一的業務規范和監管細則,信息披露不充分
以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為例,國內目前尚未制定相關業務規范,僅有中國證監會推薦性標準《碳金融產品》(JR/T0244—2022)對于包括碳資產抵質押融資在內的碳金融產品制定了一系列實施要求。另有一些地方出臺的操作指引,但存在流程長、涉及機構多且信息不共享、“同規不同則”等難點。例如,擔保方式方面,浙江省相關規定為抵押,上海市與江蘇省則為質押;貸款用途方面,上海市規定優先用于綠色環保領域,不得用于其他限制性領域,浙江省紹興市規定可用于實際生產經營。此外,金融機構缺乏及時獲取企業環境權益儲備、使用及相關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的渠道,增加了銀行主動獲客的難度,不同部門間的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也增加了協調成本。
三、農發行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的優化路徑
除環境權益融資面臨的普遍問題外,農發行積極支持環境權益融資還面臨一些特殊限制。一是環境權益的交易主體多為高污染、高排放行業,而農發行提供金融支持需符合業務邊界要求;二是農發行的支持項目往往期限長、規模大,與企業持有的環境權益價值、期限不匹配。在此背景下,農發行已有業務涉及的權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權、排污權、VEP、林業碳匯,仍以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模式為主,并探索環境權益+產業收益模式。在押品管理方面,農發行針對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配額及林業碳匯等五類環境權益,已經明確了押品接受標準和管理要求。結合當前環境權益市場發展情況、融資現狀及農發行實踐,本文提出以下可能的優化建議:
(一)優化風險防控和貸后管理措施,規避權利喪失風險
在抵質押過程中,除明確規定在相應環境權益的交易或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進行“雙質押登記”外,還可明確規定在放款前及時向環境權益交易機構申請凍結并公示凍結狀況,最大程度強化抵質押公示效力和質權人對資產的控制力。在質押合同中,可考慮明確環境權益價值下跌的應對措施,如可要求出質人(債務人)及時補倉、補充其他擔保等,否則質權人(債權人)有權平倉并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押品管理方面,可考慮按不同環境權益市場的發展趨勢、交易情況、企業持有總量、持有期限等因素,差異化設定業務準入條件和質押率,穩妥擴大抵質押物范圍。對于碳排放權等市場化進程相對較快、制度規范性較強的權益,可考慮設定更高的質押率,積極探索環境權益預期收益權+組合擔保的擔保方式;對于用能權等市場范圍有限、市場規模較小的權益,可考慮限制更低的擔保覆蓋率及抵質押率。同時,可考慮通過限制資金僅可用于環境權益相關產業,確保環境權益能及時取得并通過認證。在貸后管理過程中,需密切關注國家政策變化,定期對環境權益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并及時進行預警。
(二)強化銀政合作,積極參與環境權益市場建設
當前,環境權益融資面臨的政策依據不足、環境權益變現能力不確定等問題,抑制了金融機構支持的積極性。農發行應積極利用自身優勢,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和交易機構的溝通合作,提請其優化操作規程、強化信息披露和數據平臺互聯互通,為開展相關業務提供合理便利和激勵。同時,可與金融同業共同向立法機構和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提出建議,明確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的法律屬性和法規依據,明確金融機構參與環境權益市場交易的程序規則。在抵質押物處置方面,可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等溝通合作,共同探索設立環境權益的抵質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及回購、委托第三方處置、司法拍賣等機制,拓寬金融機構的資產處置渠道。
(三)探索擴展可抵質押權益類型,穩妥探索支持模式創新推廣
積極發掘持有環境權益的客戶,推廣已經開展實踐探索的環境權益抵質押+組合擔保等貸款模式。可優先在市場機制相對完善、制度保障相對健全的地區探索更多類型的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如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綠色知識產權等,發揮示范效益,待市場條件成熟時再探索納入第一還款來源,并創新金融支持模式。針對碳排放權等,可以在已經出臺相關抵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地區,探索通過借碳、階段性擔保、動態補充質押物、集團客戶內部碳配額或CCER統一管理調配、“政銀擔”等方式或模式,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同時,破解其抵質押貸款期限必須在配額使用期限之內的限制,拓寬抵質押物來源和適用范圍。同時,應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激勵行內開展金融支持模式創新。
(四)加強外部專業機構合作及專業人才培養,強化業務能力儲備
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作為一種新型抵質押融資模式,仍處于起步階段。農發行可探索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質人(債務人)環境權益進行價值評估,并在貸款發放前出具評估報告,為質押價值提供測算依據。此外,可與保險公司等進行業務合作,探索由保險機構創新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保險產品,在市場價格波動較大、預計對銀行造成損失時,為銀行貸款提供保險償付,保障參與方資金安全。針對以生態環境權益收益為第一還款來源的項目,可積極引入環境權益相關資產管理機構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權益開發與交易,提升資產管理水平,降低環境權益收益的不確定性。同時,加大綠色金融、生態環境權益相關培訓力度,通過內部經驗分享、外部專家講座等形式提升各環節人員專業業務能力,強化內部人才儲備;也可考慮在外部招聘過程中增加對綠色金融或生態環境權益相關背景要求,做好外部人才引進。
注:
①?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指的是對我國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全國及地方重點排放單位、CCER項目業主等主體可采取掛牌協議、大宗協議、單向競價等方式交易,并可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等。截至2024年7月底,累計成交量達4.7億噸,成交金額超70億元。除此以外,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積極探索林業、漁業、農業等其他領域的方法學,并開發出可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碳減排收益權憑證,如福建林業碳匯、海洋碳票等。目前,區域性碳減排收益權憑證尚未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主要運用于地方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抵消配額清繳或大型會議活動等碳中和場景等。
②?綠色電力證書是一種可以追蹤和量化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憑證,由國家能源局核發,各類機構和個人均可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等平臺,通過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三種方式完成交易,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截至2024年7月底,全國累計核發綠證8.89億個,交易綠證2.91億個。
③?生態產品總值(GEP)指的是一定行政區域內各類生態系統在核算期內提供的所有生態產品的貨幣價值之和。目前,各地對GEP的運用途徑主要包括指導政策和規劃制定、開展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等,僅浙江省麗水市、衢州市完成了兩筆GEP交易。相比之下,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產品價值(VEP)更具有可操作性,以項目為主體,將核算范圍限定至某一特定地域,重點核算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生態產品合理化利用的成本以及相關生態產業經營開發未來可預期的市場收益,可應用于擔保信貸、權益交易等方面。
④?借碳指的是持有碳配額的承貸主體可通過向其他持有碳配額的主體借入碳配額用于履約清繳,確保質押物不因配額履約清繳而受到影響。在次年配額發放時,碳配額登記或交易機構將凍結承貸主體的部分配額(該配額數量等于承貸主體向其他主體借入的碳配額數量),直至借碳合同履行完畢。
⑤?階段性擔保指的是承貸主體可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其他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主體合作,在整個質押合同期或質押的碳配額履約清繳日至下一年度配額下發日期間,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其他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主體對承貸主體的質押合同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⑥?環境權益預期收益權指的是承貸主體對于未來項目運營過程中可獲得或生成的環境資產所具有的預期可實現的收益權。
⑦?不同環境權益所需的簽發流程和交易市場范圍不同。例如,CCER雖可在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但其簽發需要經過項目評估、項目文件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查與核證、登記等步驟,周期長、環節多、不確定性強;而VEP通常僅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流轉,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備案和簽發憑證。
⑧?以CCER為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意味著CCER的市場規模受到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限制。